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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货物的基本要求-北京物流中心

  访问人数:2482    更新时间:2014/10/24 9:26:08    收藏此页

托运货物的基本要求

1、 托运人按一批托运的货物品名过多,不能在运单内逐一填记或托运搬家货物以及同一包装内有两种以上货物,须提出物品清单一式三份; 
2、 托运人对其在货物运单和物品清单内所填记事项的真实性应负完全责任,匿报、错报货物品名、重量时还应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 
3、 托运人托运易腐货物,应在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记货物名称,并注明其顺号及热状态,同时在"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易腐货物容许运输期限。托运需检疫运输的易腐货物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检疫证明。 
4、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时,须出具《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写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内列载的品名和编号,并在运单的右上角,用红色戳记标明类项。托运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未列载的危险货物时,托运人在托运前向发站提出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说明书,发站按有关规定申请报批手续。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5、 托运人托运零担货物,应在每件货物上标明清晰明显的标记,标记应用坚韧材料制作。在每件货物两端各粘贴或钉固一个,包装不适宜粘贴或钉固时,可使用栓挂的办法。托运行李、搬家货物除使用布质、木质、金属等坚韧材料的货签或书写标记外,并应在货物包装内部放置标记(货签)。托运人应根据货物性质,按照国家标准,在货物包装上做好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货件上与本批货物无关的运输标记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托运人必须撤除或抹消。 
6、 货物运输包装: 托运人应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种类、运输距离、气候以及货车装载等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安全的运输包装。有国家包装标准或铁道部包装标准(行业包装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铁道部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包装。 
7、 托运人必须派人押运的货物:活动物,需要澆水运输的鲜活植物,生火加温运输的货物挂运的机车和轨道起重机以及规定因派押运人的货物,托运人必须派人压运。压运人数,除特定者外,每批不应超过2人。